濟南市旅游業(yè)管理條例
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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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經營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旅游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導游人員應當取得導游證,并接受旅行社或者旅游景區(qū)(點)管理機構的委派,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第十五條 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價格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旅行社及其導游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為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改變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加收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旅行社應當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安排旅游團隊到旅游定點單位食宿、游覽、購物、娛樂健身、租用車船。
第十七條 旅游定點單位因自身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害的,實行質量理賠制度。
第十八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應當為旅游者、導游人員、領隊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標準。
第十九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評定工作。
星級飯店必須按照評定的星級標準從事經營活動,未評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的標志和稱謂。
第二十條 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飯店、餐館、商店、景區(qū)(點)、娛樂、運輸、旅游商品生產的單位,可以書面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旅游定點單位資格的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一并提供相關資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對符合標準的,頒發(fā)旅游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和標志(識)牌,并予以公布。
未取得旅游定點資格的單位,不得使用旅游定點標志。
旅游涉外飯店、星級飯店享有旅游定點單位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旅游定點單位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產品質量,不得擅自設置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壓價競銷。
第二十二條 經營客運架空索道、纜車、大型游樂場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項目,其設施、設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安全許可證,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
旅行社、旅游定點單位應當加強設施、設備、車船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安全運轉。對可能出現(xiàn)危險情況的旅游設施和游覽地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設置警示標志。
發(fā)生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旅游定點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處理措施,并同時向當地旅游、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旅行社、旅游定點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旅行社、旅游定點單位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送報表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旅游從業(yè)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規(guī)定應當參加職業(yè)技能培訓和鑒定的,必須取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未實行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的工種(崗位),必須取得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崗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旅游定點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ㄒ唬┎宦男谢蛘卟煌耆男新糜魏贤蛘呒s定;
?。ǘΨ辗秶热?、標準等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
?。ㄈ╇[瞞真實情況,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
?。ㄋ模┏鍪垡约俪湔?、以次充好的商品;
?。ㄎ澹娦邢蚵糜握叨凳畚锲坊蛘咚魅⌒≠M及其它財物;
(六)危害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ㄆ撸┢渌趾β糜握吆戏嘁娴男袨椤?BR> 第二十六條 旅游者對旅行社、旅游定點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給予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十五天至三十天,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為其派出的導游人員和領隊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或者為旅游者辦理保險的金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標準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旅游定點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游定點單位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旅游業(yè)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招徠、接待旅游者和主要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行業(yè)。
?。ǘ┞糜钨Y源是指能為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發(fā)展旅游業(yè)開發(fā)利用,并能產生經濟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各種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
?。ㄈ┞糜谓ㄔO項目是指專門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住宿、娛樂等服務項目及旅游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施行。旅游定點單位標準和旅游定點單位質量理賠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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