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2008-12-12
綠維創(chuàng)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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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的劃定
第三章 軍事禁區(qū)的保護
第四章 軍事管理區(qū)的保護
第五章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的軍事設施的保護
第六章 管理職責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zhàn)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qū)、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fā),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區(qū)司令機關主管轄區(qū)內(nèi)陸軍、海軍、空軍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協(xié)調(diào)、監(jiān)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五條 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
第六條 軍事設施改作民用的,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jīng)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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