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鐵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出境、入境邊防檢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開放的港口、航空 港、車站和邊境通道等口岸設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站(以下簡稱邊防檢查站)。
第四條 邊防檢查站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
?。ǘ?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jiān)護;
?。ㄈ?對口岸的限定區(qū)域進行警戒,維護出境、入境秩序;
?。ㄋ模?執(zhí)行主管機關賦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任務。
第五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必須經(jīng)對開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機關特許的地點通行,接受邊防檢查、監(jiān)護和管理。
第六條 邊防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執(zhí)行業(yè)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第二章 人員的檢查和管理
第七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必須按照規(guī)定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向邊防檢查站交驗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入境證件),經(jīng)查驗核準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其出境、入境:
?。ㄒ唬?未持出境、入境證件的;
?。ǘ?持用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ㄈ?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四) 持用偽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ㄎ澹?拒絕接受邊防檢查的;
?。?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ㄆ撸?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通知不準出境、入境的;
?。ò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準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中國公民有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
第九條 對交通運輸工具的隨行服務員工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管理,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qū)訂有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十條 抵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船舶的外國籍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和香港、澳門、臺灣船員及其隨行家屬,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陸、住宿的,應當由船長或者其代理人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登陸、住宿手續(xù)。
經(jīng)批準登陸、住宿的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返回船舶。登陸后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責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陸。
從事國際航行船拍上的中國船員,憑本人的出境、入境證件登陸、住宿。
第十一條 申請登陸的人員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拒絕其登陸。
第十二條 以下外國船舶的人員,必須向邊防檢查人員交驗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其他規(guī)定的證件,經(jīng)許可后,方可上船、下船??诎稒z查、檢驗單位的人員需要登船執(zhí)行公務的,應當著制服并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毗鄰國家(地區(qū))接壤地區(qū)的雙方公務人員、邊境居民臨時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雙方訂有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執(zhí)行;沒有協(xié)議的,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
毗鄰國家的邊境居民按照協(xié)議臨時入境的,限于在協(xié)議規(guī)定范圍內活動;需要到協(xié)議規(guī)定范圍以外活動的,應當事先辦理入境查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 邊防檢查站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出境、入境的人員進行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應當由兩名與受檢查人同性別的邊防檢查人員進行。
第十五條 出境、入境的人員下列情形之一,邊防檢查站有權限制其活動范圍,進行調查或者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ㄒ唬?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嫌疑的;
?。ǘ?有持用的偽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證件嫌疑的;
(三)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產(chǎn)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 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鐵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和監(jiān)護
第十六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離、抵口岸時,必須接受邊防檢查。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檢查,在最先抵達的口岸進行。出境檢查,在最后離開的口岸進行。在特殊情況,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對交通運輸工具的入境、出境檢查,也可以在特許的地點進行。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事選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車離、抵口岸的時間,停留地點和載運人員、貨物情況,向有關的邊防檢查站報造。
交通運輸工具抵達口岸時,船長、機長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申報員工和旅客的名單;列車長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申報員工和旅客的人數(shù)。
第十八條 對交通運輸工具實施邊防檢查時,其負責人或者代理人應當?shù)綀鰠f(xié)助邊防檢查人員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在中國境內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航線行駛。外國船舶未經(jīng)許可不得在非對外開放的港口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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